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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部门:组宣部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8/4/4 16:41:37 人气:136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学院各部门中层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十)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十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十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十三)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十四)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十五)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组织宣传部负责受理,学院中层处级领导干部,向学院组织宣传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院组织宣传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学院党委。   

第八条 学院党委应当于每年按照上级规定上报时间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九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学院组织宣传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学院党委书面请示。学院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工作内容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和组织宣传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审批可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学院纪检监察处和组织宣传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党委、组织宣传部或者纪检监察处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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