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适应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需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按照把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建设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本部门建设、改革与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进行。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对基本素质比较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时选拔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学院,献身学院,在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中做出较突出的贡献。
(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扎实的工作作风。
(五)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理论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中层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在中层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拔中层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提拔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
(四)提拔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六条 提拔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七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八条 组织宣传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九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宣传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四条 党委会在必要时,可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或学院的特殊需要,推荐提名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在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岗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确定干部考察对象的,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宣传部组织实施,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接受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七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党委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四)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生活圈、社交圈情况登记表》,《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对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评价表》;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报党委。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一般在与其工作联系密切的有关部门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写明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任用或聘用建议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纪委征求意见,内容包括:对选拔任用对象的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反映,信访举报初查初核的情况,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和结论处理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党委会决定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须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的任用或聘用,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党委发文任用(聘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不再制发任职文件,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时间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中层干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中层干部辞职,须由党委会审批。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中层干部降职,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25日